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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审计报告的编制要求》由派斯翻译于2017/05/17整理发布,如需转载,请标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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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就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致性发表审计意见,为社会提供经济鉴证服务。注册会计师编制和签发审计报告应围绕这一目的,做到要素完备、意见准确、证据充分、内容合法。
  1.要素完备
 
  指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齐全,缺一不可。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标题、收件人、范围段、意见段、注册会计师签名和会计师事务所签章、报告日期。每一个要素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独到的作用,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审计报告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同时也将影响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质量。
 
  2.意见准确
 
  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真实地反映审计的情况,通过审计报告将审计意见确切地传达给报告使用者。通常,注册会计师准确发表意见依靠下面两条途径共同实现,第一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施阶段要对被审会计报表真实情况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并正确理解和评价被审事项;第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阶段正确地把审计意见表述在审计报告中,表述审计意见有三点要求:①注册会计师应准确地选择审计意见类型;②准确地使用说明段;③规范地运用审计报告准则规定的专业术语。
 
  3.证据充分
 
  指注册会计师所取得的审计证据足以支持审计意见。取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是减少审计风险的前提,否则的话,审计报告及其所反映的意见犹如空中楼阁。注册会计师为编制审计报告应取得以下两类审计证据:
 
  第一类是为了证实会计报表各项目的证据。如针对现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项目实施审计测试取得的证据。
 
  第二类是为了证实会计报表整体合理性的审计证据,这些证据同样也将影响审计报告的意见。包括:①管理当局声明书;②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③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披露;④期后事项的调整或披露;⑤或有事项的调整或披露;⑥持续经营的状况;⑦初次审计对期初余额的审核情况等等。
 
  4.内容合法
 
  指注册会计师编制和出具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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